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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数字经济反垄断合规指引 涉元宇宙、VR等新兴领域

2022-11-2324小时资讯
江西出台数字经济反垄断合规指引 涉元宇宙、VR等新兴领域

“反垄断领域的一分预防胜过十分的救济”。为帮助企业识别反垄断风险,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于近日发布《江西省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试图厘清数字经济领域经营者的可为边界和竞争行为底线。

屏幕快照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表示,数字经济背景下,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该领域垄断行为的表现场景同样丰富多样。为此,《指引》通过清单化的列举和描述垄断风险行为及合规事项,帮助强化企业反垄断合规意识,这也是监管关口前移的一次探索。

提示6种高风险垄断协议行为,涉最惠国待遇

据南都记者了解,今年8月1日施行的新《反垄断法》对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作出专门规定,其中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违法垄断行为。

以新《反垄断法》为依据,《指引》结合数字经济特性和应用场景,列举了数字经济领域的违法垄断行为和高风险行为,并阐明经营者合规重点事项。

在识别达成、实施垄断协议风险章节,《指引》列出6种具有数字经济特征的违法横向垄断协议行为,比如芯片、智能终端、智能网联汽车、电子元器件等领域的经营者以限制产量、特定类型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等方式限制产(销)量。

此外,《指引》列举了两类违法纵向垄断行为,包括芯片、智能终端、电子元器件、数字藏品等领域的经营者,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以及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且不能证明该行为不具有竞争损害效果。

《指引》还提醒经营者注意6类高风险垄断协议行为,比如与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交换价格、客户清单、生产成本、销售额等敏感信息;要求交易对象在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数量等方面提供等于或者优于给予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利用算法、区块链技术、人工智能技术或者其他方式考核、监督固定或者限定价格的协议执行等。

 

提示重点领域滥用垄断地位风险,涉元宇宙

在识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风险的章节中,《指引》罗列了12种具有数字经济特征的高风险行为,覆盖元宇宙等多个新兴领域。

《指引》提到,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元宇宙等领域的经营者向平台内的经营者收取不公平的高额佣金,通过屏蔽店铺、搜索降权等惩罚性措施或者补贴、忠诚折扣、流量支持等激励性措施,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实施限定交易行为,可能引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风险。

控制数字经济领域的必要数据、关键销售和采购渠道,控制标准必要专利、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元宇宙技术版权等关键技术的经营者,也应当注意防范拒绝交易、差别待遇、捆绑交易等行为。

具体表现为,通过拒绝开放数据、拒绝访问、拒绝许可技术等方式拒绝与交易相对人以合理条件进行交易;通过降低数据质量、不予直链和技术障碍等方式设置限制性条件,使交易相对人难以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利用格式条款、操作必经步骤等方式,将必要数据与非必要数据、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必要版权与非必要版权、过期与非过期专利与版权进行捆绑销售。

在经营者集中方面,《指引》提醒初创企业或者新兴平台参与并购活动时,也应当注意反垄断审查的风险。尤其是,参与集中的一方因采取免费或者低价模式导致营业额较低,所在的相关市场集中度较高且参与竞争者数量较少,这类情形容易引发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高度关注。

 

浙江北京等地也发布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引

除了合规风险识别外,《指引》还就合规重点事项、合规制度建设等内容作了规定。值得一提的是,该《指引》仅对江西省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合规作出一般性指引,不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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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关政策解读和起草说明中,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表示,事前监管重在立足反垄断监管执法哨口前移。由于反垄断法律法规专业性强,合规管理要求高,经营者又缺乏相关认知,因此容易触发反垄断风险。“反垄断领域的一分预防胜过十分的救济”,这份《指引》有助于经营者提高风险预防能力,强化反垄断合规意识。

南都记者注意到,2020年9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此后多地出台相关的反垄断合规指引。聚焦平台经济领域,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于2021年2月7日颁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后,相关地方性指引也陆续出台。

比如2021年8月,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结合本省实际发布《浙江省平台企业竞争合规指引》,并于今年7月出台互联网平台企业竞争合规的省级地方标准——《互联网平台企业竞争合规管理规范》。

2021年12月,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也发布《北京市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合规指引》,一大亮点是通过引入场景案例让平台经营者更直观地意识到涉嫌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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